1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但有一种“债”是例外
那就是赌债
法律明确:赌债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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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主张被告高某
拖欠其借款2.3万元
向汤阴县法院瓦岗法庭
提起诉讼
要求高某按照借款合同还款付息
法院经审理发现
李某曾非法拘禁高某并被追究刑事责任
而其在公安机关询问笔录中称
知晓高某向其借款用于赌博
且向高某出借款项2万后
不到两个小时收到高某向其转款2.2万
又于次日再次向高某出借2万
且收取了高额回报
明显不符合民间借贷交易习惯
3
法院审理认为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
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本案中
原告明知被告赌博仍借款
实际上是向被告提供赌资
被告虽向原告出具“借条”
但双方之间的关系不具有合法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
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
仍然提供借款的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
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最终判决
双方借款合同无效
系非法债务
驳回李某诉讼请求
4
只有合法利益受到损失
才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
赌博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违法活动
因此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若当事人将非法债务
伪装成合法债务
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
不如实陈述非法活动事实
则可能涉嫌虚假诉讼
将会受到更加严厉的打击
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应遵纪守法
拒绝参加任何违法活动
若在受到“暴力”“软暴力”等方式
催收非法债务
应当立即报警求助
并及时收集相关证据
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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