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制报全媒体记者程玉成 通讯员李书洲/文图
“清风”行动开展以来,周口市公安局坚持以打开路、打防并举、狠抓源头治理不放松,针对赌博违法犯罪线索,深度摸排、扩线深挖,采取雷霆手段,发起凌厉攻势,持续拧紧社会治安稳定“平安阀”。
近期,周口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接到群众举报,在鹿邑县唐集乡,有一个利用“牌九”形式进行赌博的地下赌场,该赌场采用不断变换场地等方式,掩人耳目、逃避公安机关打击。
得到线索后,周口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立即抽调精兵强将,秘密开展侦查工作。侦查人员采取寻踪索迹、调查走访、摸排蹲守等方式,不分昼夜历时半个月,成功锁定该团伙设赌地点。
3月30日,周口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采取异地用警方式,组织淮阳区公安局治安大队、北关派出所50余名警力,对该赌博窝点进行精准围控,当场抓获涉赌人员23人。
目前,该案已刑事拘留3人,行政拘留并处罚款16人,此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赌博百害无一利,轻者处以行政拘留1至15天+3000元以下罚款;重者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罚金;情节严重的判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罚金。
法律成本
治安处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怎样算“赌资较大”?怎样算“情节严重”?关于裁量标准,河南是这样规定的!
裁量标准
《河南省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标准》
为赌博提供条件【裁量标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处5日以下行政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
1.设置赌博机的数量或者为他人提供场所放置的赌博机数量达到有关规范性文件认定构成开设赌场罪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2.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3.通过计算机信息网络平台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4.为未成年人赌博提供条件的;
5.国家工作人员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6.明知他人从事赌博活动而向其销售赌博机的;
7.发行、销售“六合彩”等其他私彩的;
8.组织、协助他人出境赌博的;
9.为赌场接送参赌人员、望风看场、发牌做庄、兑换筹码等服务或条件的;
10.一年内曾因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受过处罚的。
11.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赌博【裁量标准】
(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人均参赌金额在200元以上不满400元,或当场赌资在800元以上不满1600元,或赌局中输赢达到50元以上不满100元的,处500元以下罚款。
2.人均参赌金额在400元以上不满1000元,或当场赌资在1600元以上不满4000元,或赌局中输赢达到100元以上不满200元的,处5日以下拘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
1.人均参赌金额在1000元以上,或当场赌资在4000元以上的,或赌局中输赢达到200元以上的。
2.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赌博的;
3.利用互联网、移动终端设备等投注赌博的;
4.国家工作人员参与赌博的;
5.以欺骗方式,诱人参赌或诱骗、教唆未成年人赌博的;
6.以“牌九”“押宝”“同花顺”“推饼”等方式赌博的;
7.多次参与赌博的;
8.一年内曾因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受过处罚的;
9.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律成本
刑事犯罪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怎样算“聚众赌博”?怎样会“从重处罚”?看司法解释:
裁量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
司法解释
(一)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1.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2.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3.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4.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二)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三)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五)实施赌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1.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
2.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
3.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
(六)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七)通过赌博或者为国家工作人员赌博提供资金的形式实施行贿、受贿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贿赂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八)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九)不以盈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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